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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养老金上调

网络转载 2024-07-10 05:47:36

山东省养老金上调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出台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对“建国前老工人”、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单独制定了养老金调整办法。

【城市案例】

一、根据鲁人社发〔2014〕27号文件确定的我市调整系数,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的绝对额标准分别为170元和136元。

二、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14年1至5月份死亡的,仍按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我市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原享受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企业职工,凡已按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精神办理了离休或“建国前老工人”退休手续,并享受了相应离、退休待遇的,不列入鲁人社发〔2014〕 27号文件规定的特殊调整人员的范围。

四、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并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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