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长治公积金查询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经长治市政府批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重组后成立,是市政府直属副处级建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全额事业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售房款及住房补贴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潞矿设立分中心,正科建制,在12个县(市)郊区、潞城市、黎城县、长治县、壶关县、长子县、襄垣县、沁源县、屯留县、平顺县、武乡县、沁县设管理部,正科建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核算。中心内设综合办公室、公积金财务科、资金运营科、纪检监察科、信息科、征稽科六个科室。
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64号(工行八一办二楼)
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
身份证号:
信息查询提示:
请输入身份证号,并且应准确无误。更新的数据截止到上一个月。如果您需要查询最新信息,请您到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1、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自住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2、贷款对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半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其所提供收入的50%;
3) 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4) 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90平米以下20%);
5) 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担保: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担保方式,目前有四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其一:
1)住房抵押: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即指在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时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的一种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方式;二是可用自有或第三人全部产权的房子作为抵押物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方式。
2)保证担保贷款:是指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3)质押担保:是指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作担保。
4)质押加抵押:是指贷款初期可采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担保,在所购住房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变更担保方式,由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担保变为住房抵押担保。同时解除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担保。
5)自然人联保:采用自然人联保方式的担保人不少于3人,且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担保金额每人最多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贷款额度: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为35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含70%);
2)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3)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交易总价的60%(含60%)且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含60%);
4)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的余额;
5)装修贷款的贷款额度按住房面积计算,100平米以下15万元,100平米以上20万元;
6、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
7、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目前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4.0%,5年以上年利率4.5%。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若遇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期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8、贷款偿还: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需到委托贷款银行柜台办理。
9、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人持相关购房手续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中心信贷人员审核手续-------中心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向受托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