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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网络转载 2024-07-11 09:22:37

内蒙古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不变。单位应在缴存年度开始前完成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6%,原则上不得高于12%;特别困难的地区可以暂时低于6%。各盟市管委会依据上述规定拟定各地具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当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原则上不超过所在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新录用的职工从被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单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查询】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从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账户中代扣代缴。负责代扣代缴的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为职工代缴的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提前离岗、退休的职工,单位和职工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被纳入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缴存单位部分,不缴纳个人部分。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后,单位持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一)单位上一年度相关工资、税务报表。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需要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持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后的少缴或缓缴部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超缴存比例、超工资基数的),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手续。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各盟市当地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各盟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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