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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告知制度

网络转载 2024-07-12 13:50:54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办事处办事或咨询,首问到谁,被首问人必须热情服务或帮助。属被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于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如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的事,应指明或领到有关办事柜台。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外来办事人员到办事处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到本办事处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及其它事务的办事人员负责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对手续及材料完备、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而退回补办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第四条 对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或本单位多个业务环节的,或有关规定尚未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要及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第六条 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多次往返办事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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