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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是什么?

网络转载 2024-07-12 14:05:53

通辽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提取凭证。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的,单位负责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加盖单位公章、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书》上加盖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

(三)申请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四)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

(五)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出具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部分提取的,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办理的,管理中心出具现金支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管理中心出具转账支票。

职工异地调动提取公积金时,其调入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原则上采取电汇或信汇方式转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管理中心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或采取电汇、信汇方式转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

(六) 职工持管理中心出具的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到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手续。

(七)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取条件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提取条件,经审核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办结;符合第五条其他项规定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准予提取。

破产、转制企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清算组或主管单位对职工提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清算组负责人或主管单位负责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清算组负责人或主管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加盖清算组印章或主管单位公章,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书》上加盖清算组印章及清算组负责人章或主管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后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统一提取的职工花名册、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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