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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网络转载 2024-07-13 08:42:16

威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回乡,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调离本市的。

(十二)农民工支付房租的。

【五险一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符合上述规定提取条件的具体含义。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于自住且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普通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1. 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期房、现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房(增购面积部分)等。

2.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地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或经村委会批准建造的住房。

3. 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4.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并且费用占房屋总价值的25%以上。装修、装饰等情形不在提取范围之内。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已经按期还款一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一次性提前全部还清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没有同时申请办理的,可在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最后一次性还款的金额。

除一年期贷款外,按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正常还清贷款的,不再办理提取手续。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职工,可选择按年提取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方式归还贷款,两种提取方式互相转换须间隔12个月。具体操作按照《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规定》执行。

(三)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以上的。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指夫妻双方收入)的比例超出30%时,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未超出规定比例的不能提取。

(四)离休、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妥离退休手续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五)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伤残1-4级,无法继续工作。

(六)出国出境定居的。是指因继承国外遗产或与外国人结婚或移民申请到国外、境外定居。不包括出国进修、学习等非定居情形。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并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下岗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是指办理下岗失业证一年以上,经相关部门年检、并且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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