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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网络转载 2024-07-13 14:41:14

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本人办理,办理时须提供身份证、联名卡原件以及提取证明材料。职工以配偶身份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以直系亲属身份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申请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不能本人办理的,可按以下情形由职工委托他人代办: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一)项规定的,可以委托配偶办理;其他情形可以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单位缴存职工代办。受委托人代办提取时,除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外,还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及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

本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和提取证明材料除特别说明原件的,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供下列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购房总额20%的付款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有共有产权人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起始时间。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凭证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交易明细单。有共有产权人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改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以购房发票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付款凭证或安置房凭证。以付款凭证或安置房凭证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预(决)算书。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起始时间。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及工程预(决)算书。以鉴定证明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七)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购买或自建农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购房协议或建房有效批文。以购房协议或建房批文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提供下列提取证明材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首次申请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申请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及最后一次还款凭证。

(二)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申请时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管理中心(分中心)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还款凭证原件;以后年度申请时仅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或其他管理中心(分中心)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还款凭证原件;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或其他管理中心(分中心)出具的结清证明及最后一次还款凭证。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项对应款项提供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户口簿或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第八条对应项提供下列提取证明材料:

(一)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

(二)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残疾人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三)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

(五)提供法院判决书。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件。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第十条对应项提供下列提取证明材料:

(一)按照《关于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二)提供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三)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或出院小结、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

(四)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费用凭证。

本站提醒:以上内容来自《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具体以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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