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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网络转载 2024-07-14 08:15:39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缴存人在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有公积金贷款的,须将账户余额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的住房贷款);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调离本市、出境定居;

(五)一次性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六)支付租住住房房租(无房户);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完全或部分丧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超过两年(含两年)以上;

(九) 在异地或本市跨县区购房、多人共同购房、租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1、缴存人必须是在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购买住房;2、2人(含2人)以上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买人必须是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

属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内部退养;

(二)少缴、断缴住房公积金;

(三)有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再购买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住房的;

(四)购买、建造第三套(含三套)以上住房;

(五)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原因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五年内(含五年)不予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全部清还购房贷款除外);

(六)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该套住房购买人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如该套住房再次交易,后续购买人在同一年内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保留200元余额),但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已申请住房贷款的,在贷款一年以后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其贷款余额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保留200元)用于最后一次全部还清其贷款本息,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

缴存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缴存人工作调动到另一设区城市的,公积金转移原则上采取转帐方式;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帐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帐的申请,不能转帐的,采取电汇的形式转移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如缴存人调入的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应将缴存人帐户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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