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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网络转载 2024-07-14 09:16:34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1年5月18日张掖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做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按规定条件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未再就业的;

(九)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

第四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一年内购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一)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

(二)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

(三)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城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提取手续。

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大修指原有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

第六条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离退休批文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七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书、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八条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九条 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职工,凭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的,凭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条 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持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首套房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有关证明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二条 合法租住公有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持房屋租赁合同、缴租发票及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提取本人不超过当年房租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未再就业证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证明资料,由公积金中心调查审核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支付房租的实际费用、住院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及实际缴纳的学费。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在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填写《张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同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6年1月19日发布的原《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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