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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网络转载 2024-07-14 17:38:52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或组合贷款 。

住房公积金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限可视同连续缴存期限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 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在职工作年限。

(六)同意按照委托人和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办理贷款担保、抵押、保险及相关手续。

(七)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要求条件同上。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二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的,可以用所购买的住房抵押;

借款人购买尚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所购买的尚未取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二)保证担保。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经委托人同意, 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自主 选择担保方式。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委托人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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