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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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19 15:18:05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1、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对那些需要偿还融资的公司,给予公司贷款,或者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的企业或个人。

2、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资格的构成: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

1、利用公司设立、变更或者解散逃避债务;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3、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4、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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