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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混合销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网络转载 2024-09-22 00:32:41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营改增后兼营的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当判断为兼营行为时,销售货物业务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劳务业务则按照销售劳务缴纳增值税,例如劳务是建筑安装服务,则按照建筑安装服务9%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根据以上涉税政策分析,只有建筑服务资质没有生产、销售资质的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建筑服务业是9%)缴纳增值税。而既有产、销售资质又有提供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规避销售劳务部门征收13%的增值税的风险,必须采用以下合同签订技巧:

第一,必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货物销售合同;一份是销售服务合同。

第二,在河北省、上海市、山东省、海南省和湖北省等地方,可以签一份合同,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价格,并在财务上必须分开核算,分开开票。

【案例分析:A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例】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260000元,安装金额为54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货物金额为2260000元,安装金额为54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26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4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甲公司也分别核算了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 26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 000

借:银行存款—54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 000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签定的两份合同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解】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由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销售铝门窗和提供安装服务的对象都是乙公司,款项都由乙公司支付,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并安装的业务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按照13%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

应税收入为2 260 000÷(1+13%)+545 000÷(1+13%)=2 482 300.88元;

应缴纳增值税2 482 300.88×13%= 322 699.11元

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会计上分开核算,缴纳的增值税为260 000+45 000=305 000元,比混合销售行为节约缴纳增值税322 699.11-305 000=17 699.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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