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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能清偿

网络转载 2024-09-22 01:40:26

不能清偿又称“支付不能”。破产原因的一种,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财产状态。

不能清偿的主要条件: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四、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的区别:

资不抵债也称债务超过,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客观状态。它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是构成破产的原因。

不过,作为例外,我国《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此可见,资不抵债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破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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