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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期报告

网络转载 2024-09-22 10:25:00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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