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宁工商注[2023]5号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南京市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网络转载 2023-09-15 10:33:45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南京市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宁工商注[2023]5号 2023-9-27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23]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南京市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公章刻制备案,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暂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

  二、实施内容

  在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负责保管企业登记形成的“一套档案”,申请人不再另行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等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和营业执照样式均保持不变,不再新增申请文件和材料。

  2.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已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的企业,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即可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社保、统计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4.已持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已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的企业,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自2023年1月1日起,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应业务。

  5.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到社保、统计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6.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由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7.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njgs.gov.cn)下载,也可在全市各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三、其他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统计局

2023年9月27日

上一篇:非货币资产投资归纳总结(截止2023年2月25日)
下一篇:财税[2023]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