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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益性投资方式取得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处理要点有哪些
以权益性投资方式取得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处理要点有哪些
问题
企业出于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优化投资组合,降低经营风险等目的,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A公司2023年6月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2023年9月该上市公司宣告分红,每股分0.2元,A公司取得分红款20万元。2023年9月购入境内B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2023年11月B公司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取得B公司分红10万元。
A公司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上述分红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分析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权益性投资不限于股权投资。
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企业收入总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B公司分红1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取得上市公司分红20万元因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不能享受免税优惠。A公司享受B公司分红免税优惠,需要留存B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决议、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等资料备查。
引伸分析:
一、股息、红利收入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A公司2023年1月购入B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B公司2023年10月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向股东分红100万元,分配给A公司30万元,其他股东70万元。利润分配决议做出后,B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一直没有向股东分红,直到2023年1月才向股东分红。A公司在2023年1月收到分红30万元。A公司取得股息时间应为2023年10月,而不是实际收到股息时间2023年1月。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A公司要确认30万元的股息收入。
二、股息、红利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案例】北京天地集团公司主要开发销售机器人,有6家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该公司取得营业收入200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取得全资子公司分红3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600万元。2023年度该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为23500万元(20000+500+3000),由于117.5万元(23500×0.5%)<360万元(600×60%),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17.5万元。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邱晓玲 2023.07.28
2023年10月的解答——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免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位于河南省某县的一家国有独资企业,2002年我公司和另外一家国有企业、某大学以及部分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南阳市A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我公司持有18.75%的股权。
2009年A公司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我公司分得红利22.5万元,并确认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将该笔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并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9]141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主管税务人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等的规定,认为我公司的该笔红利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我公司认为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我公司的情况并不适合。
请问我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属于居民企业,而A公司也应当属于居民企业,因而从A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满足免税条件,不存在适用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规定的问题。
来源: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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