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营业外支出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3 10:18:24

营业外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等营业外支出的项目不能自行增设,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办理。

账务处理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营业外支出在税法上应注意哪些?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财产损失。

6、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即企业计提的八项准备金,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

7、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9、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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