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健身器材会计分录是什么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3 11:49: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公司购买的健身器材通常属于员工集体福利的范畴,因此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健身器材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时,应取得增值税普通*****,按价税合计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若取得增值税专用*****的,需要先进行认证扣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健身器材,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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