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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财务处理

网络转载 2024-10-31 02:28:16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适用情况(按规定可以抵扣的的固定资产)

  企业自身等原因可以抵扣但没有抵扣的固定资产

  (二)计算应纳税额及**开具规定

  1.按正常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pide;(1+17%)×17%

  2.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

  (三)如何报表申报

  同一般货物销售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及申报

  (一)适用情况(不可以抵扣的的固定资产)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5.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不得抵扣固定资产;

  6.购进其他情况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7.财税〔2016〕36号附件2靠前条第十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按照销售处理)

  8.销售旧货(按照销售处理)

  注意:

  (1)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

  (二)计算应纳税额及**开具规定

  1.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pide;(1+3%)×2%(财税2014.5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2.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国税函2009.90)

  (三)如何报表申报

  1.填写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pide;(1+3%);

  2.填写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会自动引用附表1的数据;

  3.填写申报表主表:同时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pide;(1+3%)×1%),填写至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及申报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pide;(1+3%)*3%(财税2014.57)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二)如何报表申报

  1.填写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pide;(1+3%);

  2.填写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会自动引用附表1的数据;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及申报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pide;(1+3%)×2%

  2.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国税函2009.90)

  (二)如何报表申报

  1.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如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不含税销售额”;如未***,不需要填列第8栏;

  3.减征的1%(即含税销售额&pide;(1+3%)×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6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及申报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pide;(1+3%)*3%

  2.可以自开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二)如何报表申报

  1.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如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不含税销售额”;如未***,不需要填列第8栏;

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清理发生收入、费用和应纳税额

  (1)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2)清理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等

  (3)计算应纳税额和缴纳(不管是按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还是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全额在本分录中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时使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时使用)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时使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时使用)

  贷: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备注:简易征收减征部分在账务处理上不反映,在增值税申报表上需要反映,填报相应行次。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结转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为0。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七、固定产处置的所得税处理

  (一)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处置损失按照资产损失的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参考文件:财税2013.106等

问:我们单位固定资产清理是不是需要到税务局备案才能进行税前扣除,要怎么备案呢?需要哪些手续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您单位固定资产清理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公司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若您公司属于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若不属于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

  您公司若属于清单申报方式,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作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及纳税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您公司若属于专项申报方式,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您公司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采取所得税电子申报的企业,其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应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企业方能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您可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sd-n-tax.gov.cn/)下载有关表格。

问:固定资产清理到底用不用进项税转出?

  1.固定资产清理分出售、报废、毁损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下分别需不需要进项税转出?还是说进项税是否转出和最后是否变卖了有关?能详细分辨一下吗?

  2.假如需要进项税转出的话,转出的金额根据什么计算?去找当初买这项固定资产的时候发生的进项税然后根据现在该固定资产的净值按比例算?

  解答:

  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当然是曾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固定资产购进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则不存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只有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提问中的固定资产清理的三种情况“出售、报废、毁损”,均不属于上述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对于需要转出的税额计算,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问:为什么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会涉及到增值税?

  答:按《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售价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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