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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个人如何申报扣缴个税

网络转载 2024-10-31 02:36:09

  税总局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2018年第61号公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如下: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以及其他类型的申报方法,参见靠前篇:个人所得税系列一:工薪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点击链接可直接查看),另外,基于看哪些人需要自行纳税及汇算清缴的,昨天又写了第二篇:个人所得税系列二:哪些人需要自行纳税并汇算清缴(点击链接可直接查看)。

2、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3、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的规定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4、发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法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涉税资料和信息留存备查与保密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留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6、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7、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8、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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