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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税[2018]54号 2018-5-7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蓝敏:
什么是“新购进”?接受股东投资的固定资产,算不算新购进?
企业所得税上,固定资产投资,在法律上已经被视同为销售行为了,所以,不论会计处理如何理解,在企业所得税上,鉴于以固定资产投资是被税法强行视同的销售行为,那么,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购进的行为了。
所以,2018年后新接受的投资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应该属于所得税上的“新购进”。
同理,这一分析也适用于合并、分立等重组项目。如果固定资产重组中的所有权转移,被税法视同为销售行为,则也就同时被视为了接受方的购进行为,2018年后,都属于“新购进”,从而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当然,重组中,如果适用特殊税务重组,则不被视为销售行为,其计税基础持续,那么,此时就应该不满足“购进”的概念了。当然,如果财政部或总局足够大气的话,也可以将其划归“新购进”的概念。
另外,从文件的表述来看,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也不满足“新购进”的概念。但是从实质出发,融资租赁本质是融资行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付了全款,不应该改变其购进固定资产的本质,也应该满足“新购进”的概念,从而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鉴于对于“新购进”的理解可能会出现争论,总局或财政部可能会出台详细的解释来明确定义此事。
我认为,以上投资、重组、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该被理解为“新购进”,如果不把其理解为“新购进”,则会与所得税法体系产生矛盾。
老税官:
1.考虑到房屋的纳税调整期可能长达20年,放弃房屋、建筑物是明智之举。替广大财税人员道一声谢谢!
2.时间性差异,延迟纳税,账面利润不变,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前减后增。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评查时应逐笔审核账面计提及纳税调整情况,即使未见加速折旧的也不能遗漏,嘿!不要相信任何纸质的申报表和台账,一定要先查看一下金三的年度汇缴数据,为什么?保密!
3.亏损企业慎重选用,要尽量使亏损在之后5年内有所得可弥补。
4.2018年12月31日两免三减半优惠到期的企业, 能否在2019年将2018年5月购进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呢?文件只规定了购进期间,并没有清晰规定一次性计入的时间要求啊。
5.已一次性计入的,纳税人第二年反悔,愿意多缴税,能否再次调整回来呢?“法无禁止,即可为”吧。
德新税悟:
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了,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后续管理,是否还需要准备好证明凭据?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在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定了企业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或缩短折旧方法的后续管理要求。
第二款是对企业的要求: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第三款是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马蜂老二:
首先,企业如果加大投资,大量采购设备,对500万以下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短期内可能企业所得税少交或不交了。这是正常的。一次性扣除只是一项递延政策,免除的是税款利息,并不是税款。财税政策鼓励企业投资,促进扩大内需,税局会不折不扣地帮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其次,税务处理上执行一次性扣除,并不要求会计处理上也一次性进成本费用,会计照样可以按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第三,如果研发设备实行一次性扣除,那么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直接对一次性扣除额进行加计扣除(50%或75%),不需要考虑会计上的实际按年度折旧。
老五将目前的一次性扣除政策进行总结,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学习领会政策。
单价 (元) | 资产类型 | 状态 | 用途 | 执行时间 | 适用 纳税人 | |
1 | ≤5千 | 固定资产 | 持有 | 不限 | 2014年起 | 所有行业 |
2 | ≤100万 | 仪器设备 | 新购进 | 研发专用 | 2014年起 | 所有行业 |
3 | ≤100万 | 仪器设备 | 新购进 | 研发生产 经营共用 | 2014年起 | 六大行业 小型微利 |
4 | ≤100万 | 仪器设备 | 新购进 | 研发生产 经营共用 | 2015年起 | 四大行业 小型微利 |
5 | ≤500万 | 设备器具 | 新购进 | 不限 | 2018-2020 | 所有行业 |
名词注释:
(部分口径是老五估计,具体以最新税务总局公告为准)
1、单价,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始入账价值,不是账面净值。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是购进设备专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是**的价税合计。
2、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仪器、设备,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不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显然车辆属于仪器、设备。
根据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仪器、设备应当提取折旧并在《研发支出辅助账》中归集研发费。
4、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设备、器具显然比仪器、设备的范围要大一些,多了图书和家具两大类。它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5、持有=新购进+原已购进
6、新购进的设备,“新”是指购进时间是新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是旧的。
具体以设备**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2018年新购进的设备,是指设备**开具在2018年1月1日以后,设备可以是2015年生产的旧设备。
6、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7、四大行业是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5]106号附件。
8、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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