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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2 09:08: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7]76号 2017-10-20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政策出台背景——

  国务院总理***9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

  会议决定,在狠抓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小微企业界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适用财税78号文有关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适用财税96号文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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