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2018-06-1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刘金涛点评:1、必须是挂牌后,才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
2、挂牌后,原行政、业务印章必须停止使用。
3、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4、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所以存在某段时间内,同时存在原省地税用省税务局的印章,市级、县级地税局用地税局印章的情况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如,省税务机关挂牌后,新的省税务机构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市、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市、县税务机关挂牌时,适用规则类推。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省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省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纳税人领用的**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监制章。挂牌前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如通用机打**、通用手工**、通用定额**、增值税电子普通**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其他文章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2020税法改革展望
- 营改增后,财税[2016]140号文件发威了,才知道这次是来真的……
- 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变化及执行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 如何降低资产负债率?
-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衔接问题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 企业税前扣除赞助支出被纳税调整案
- 从一则税案谈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的影响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 税收分类编码设置方法和更新方法
- 培训费出新规!什么钱能花什么钱不能花,你得弄清楚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这个业务符合“三流一致”要求吗?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巧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