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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2019-8-31
税屋提示——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相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由“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调整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留抵退税,不受“连续六个月”的限制。
二、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
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范围,由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具体标准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以下称四类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上述四类货物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不满3个月的,需待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后再计算确定。
三、关于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与39号公告相比,在计算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时,取消了60%退税比例的限制,改为按照进项构成比例全部予以退还。具体公式为: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四、关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受理、审核等征管事项,适用该公告的相关规定。
《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申请表》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申请表 |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申请人名称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
纳税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请退税类型 | 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留抵退税□ | ||
留抵退税 | |||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 是□否□ | ||
年 月至 年 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 ,同期全部销售额 ,占比 %。 |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 | 是□否□ |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是□否□ |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是□否□ | ||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 是□否□ | ||
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注明的增值税额 |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 |||
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
退税申请理由 | 经办人:(公章) 年 月 日 | ||
授权声明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请,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相关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请人,任何与本申请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于此人。 授权人签章: | 申请人声明 | 本申请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申请人签章: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受理情况 | 受理人: 年月日 | ||
核实部门意见: 退还方式:退库□抵扣欠税□ 退税类型:汇算结算退税□ 误收退税□ 留抵退税□ 退税发起方式:纳税人自行申请□ 税务机关发现并通知□ 退(抵)税金额: 经办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项目 | 一般企业 | 部分先进制造业 | 先进制造业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文件依据 |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有效期 | 2019年4月起 | 2019年6月起 | 2021年4月起 | 2020年1月-2021年3月 |
增量留抵税额比算期 | 2019年3月31日 | 2019年12月底 | ||
政策执行起时间 | 2019年4月1日 | 2019年6月1日 | 2021年4月1日 | 2020年1月1日 - 2021年3月31日 |
进项构成比例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不需要考虑) | ||
退税比例 | 60% | 100% | 100% | 100% |
退税公式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税额 |
退税基本条件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其他条件限制 |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无 | ||
资格判定 | 所有行业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生产并销售前12个月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制造业 生产并销售上述行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确定 |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
其他规定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规定有连续期间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 ||||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来源:凡人小站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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