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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1-3-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2月和3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1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1月和2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靠前,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变与不变
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落实《***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政策,并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快速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新政,凡人认为,重点在于了解其中的有“五变”“五不变”。
对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快速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新政,凡人认为,重点在于了解其中的有“五变”“五不变”。
一:五变
一是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提标。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由10万元(按季30万元)上调到15万元(按季45万元)。
二是没有同步设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度暂时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实施时间更科学。2019年4号公告追溯到1月1日生效,需要对公告发布前已按原政策缴纳税款,且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形成大量的生效日和公布日期间的多征退税。而2021年5号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不需要追溯适用。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已缴税款。取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是可自愿换领Ukey开具**。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
二:五不变
一是计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的口径不变。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是实行差额纳税的销售额的确定标准不变。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是可自选纳税申报期限。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政策不变。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预缴税款规定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五是小规模纳税人自***的规定不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
三:五号公告VS四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靠前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 |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增值税电子普通**。 已经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9日 |
来源:凡人小站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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