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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网络转载 2024-11-04 00:29:46

编者按:在实务中,经常发生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3日从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吉祥有限公司收到统借统还利息100万元。问如何开具**?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二、实务分析

(一) 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靠前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 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将“统借统还”归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免税”,即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借出方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开具增值税普通**,增值税普通**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税率栏也可以填写“免税”、“0%”,“税额栏”为“***”。

三、案例解析

本案吉祥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3日从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吉祥有限公司收到统借统还利息100万元,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增值税普通**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税率栏也可以填写“免税”、“0%”,“税额栏”为“***”。

思考:假如吉祥集团将其对如意集团的债权卖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意集团将资金借入内江如意公司使用并收入利息。如意集团收取的资金利息能否享受统借统还税收优惠?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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