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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4个注意事项
01、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0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怎样才能税前扣除?
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一采取申报制。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包括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
0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企业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从企业角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的账务核算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到位,使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或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没有在税前扣除。
(二)是由于征管要求不清楚而使得申报扣除程序不完整,资料证据不齐全、不合规。
(三)是企业办税人员出于各种私利,违规撤销、扣除资产损失。
(四)是对纳税人的财务资料的管理要求更高了,特别是在会计交接的情况下,对于备查资料的移交显得更重要,一旦散失,就有可能再也无法重新取得确凿的证明资料,后续税务检查有可能判断为违规税前扣除。
04、以前年度未申报的资产损失还能申报吗?
是可以的,如果企业有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如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例如,某企业2018年清产核资发现50万元的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由于操作人员失误,2018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束时仍未申报损失扣除,到了2019年6月30日才发现并向税务机关说明,且对该笔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该企业2018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50万元后为-10万元(40-50),实际上2018年多缴了税款。这时,企业2018年多缴的10万元税款不能退税,但可以向以后年度(5年内)递延抵扣。
友情提示:
一 只有财务会计上已经确认了资产损失,才能申报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 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可以追补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
三 只有四种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追溯期: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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