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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误解

网络转载 2024-11-12 12:07:42

一直以为只要有出口就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之前公司有外购材料再转卖给国外其他公司的情况,想当然的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自从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来后,税局自查询问是否属于自产货物还是视同自产货物,才知道有这个限制的,再询问报关员,确认海关也是有监管的,要求必须是跟行业相关的材料,不过还是不太理解,不是鼓励出口退税吗?为什么还要限定这个条件,外贸企业不也是买进再出口卖出,都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为什么不行?就是为了防止出口骗税吗?

我公司以下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1)生产购进的原材料,因某种原因生产不需要了,变成呆料,再转卖给国外同行业 的公司。
2)进口本行业相关的材料,转卖给我公司国外的客户或者供应商

按国税发[2000]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不属于视同自产产品范围,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按39号文 我觉得是可以视同自产产品的申请出口退税的,你们觉得呢?

国税发[2000]165号文中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mdgsy:财税[2012]39号文件之前,你这两种情况不能视同自产,除非你还有更特别的地方。

财税[2012]39号文件之后,你幸福了,请看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符合这条规定的,可以视同自产,享受免抵退。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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