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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适用范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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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3:15:31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本篇解读部分政策已经过时,请参考最新注释。简并增值税征收率 减轻特定一般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06-19 为了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除适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外,其他适用6%和4%增值税征收率的,统一调整为3%,并从7月1日起执行。政策调整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绝大部分税负下降。此次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是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的重要政策举措,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的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6%、5%、4%、3%等四档征收率并存。 该负责人解释,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根据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但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如生产销售小水电、沙土石料、自来水、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旧货等等,由于行业特点,可抵扣的进项额很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税负过高,有为效降低其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该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因产品不同或者类型差异而适用不同征收率,导致税制复杂,增加了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为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2014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除中外合作开采油气外,自来水、小型水利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4%、3%增值税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持续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具体规定是: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征收率由6%降为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由4%降为3%;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由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改为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的,保持3%征收率不变。 该负责人表示,在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统一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是国务院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实施“微剌激”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强经济运行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政策——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相关报道——七类行业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简并特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小陈税务>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徐贺>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后各相关项目征收率、征收方式及税负变化<胡说财税>
以下解读部分政策条款已经失效——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对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06-19 为了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除适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外,其他适用6%和4%增值税征收率的,统一调整为3%,并从7月1日起执行。政策调整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绝大部分税负下降。此次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是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的重要政策举措,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的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6%、5%、4%、3%等四档征收率并存。 该负责人解释,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根据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但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如生产销售小水电、沙土石料、自来水、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旧货等等,由于行业特点,可抵扣的进项额很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税负过高,有为效降低其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该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因产品不同或者类型差异而适用不同征收率,导致税制复杂,增加了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为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2014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除中外合作开采油气外,自来水、小型水利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4%、3%增值税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持续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具体规定是: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征收率由6%降为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由4%降为3%;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由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改为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的,保持3%征收率不变。 该负责人表示,在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统一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是国务院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实施“微剌激”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强经济运行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政策——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项目明细表
序号 |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项目 | 原征收率 | 现增收率 |
1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 6% | 3% |
2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 6% | 3% |
3 | 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 6% | 3% |
4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6% | 3% |
5 | 自来水 | 6% | 3% |
6 | 商品混凝土 | 6% | 3% |
7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 4% | 3% |
8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4% | 3% |
9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 | 3% | 3% |
10 | 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 | 4%减半 |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小陈税务>
事项 | 新政策 财税[2014]57号 | 旧政策 财税[2009]9号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卖价/(1+3%)*2%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 依照3%征收率 | 依照6%征收率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
自来水 | ||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依照3%征收率 | 依照4%征收率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徐贺>
简并后的新政 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 简并前的旧政 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 |
总结:财税[2014]57号文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了。 |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 原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文 | 财税[2014]57号 | 税负变化 |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 | 征收率6% | 征收率3% | -48.5437%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
自来水 | ||||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 | 征收率4% | 征收率3% | -24.2718%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税总公告2012年第1号 | 1号公告明确按照征收率4%减半征收,57号文并未明确 | ||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 征收率4%减半征收 | 征收率3%减按2%征收 | 0.9709%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3]106号文 | 征收率3% | 征收率3% | 0.0000% |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对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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