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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未开票收入到底如何申报?
关于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之前二哥就写过,也具体给出四川地区对此申报的详细操作过程。
比如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100的未开票不含税收入,税率17%。开票收入还有200(不含税),税额34。那么填表如下,当期的未开票收入和税额填写到附表一的5、6列
后期开了**,在开票**相应栏次填写开票数据同时在未开票**栏次填写其负数金额。
比如,上述117的未开票申报,次月又开具了**。同时当期还有200的不含税开票收入。那么申报表填表如下:
为了展现这个填表过程,第1、2列以过程展示,其中100是前期未开票对应的**,后面200是当期正常***收入。
实践中,很多地方的网上申报都是将5、6列设置了不能填写负数的,如果属于未开票收入填写的特殊情况,就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去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
比如四川,申报系统会自动提醒你不能为负数,需要去大厅填写好比对异常转办单后手工申报。
为什么有这个规定呢?其实很好理解。
如果可以任意填写负数,这个栏次也就成了调剂月度之间增值税的一种漏洞。
比如有些动了歪脑筋的纳税人,当月开票过多就在未开票填写个负数,平衡一下不交税,下个月进项回来,再填写个正数调整回来。
更有甚者会暴力填写负数,利用时间差申报虚开的增值税**来获取利益。
所以,很多地区已经将此栏设置了不能填写负数,填写负数必须大厅去比对,就像四川省一样。当然不排除个别地方仍然能填写负数直接申报成功的情况
近期,又有一种新观点,新观点是这样来填写申报表的。还是前面案例。
比如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100的未开票不含税收入,税率17%。开票收入还有200(不含税),税额34。那么填表如下,当期的未开票收入填写到附表一的5、6列
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则对开具**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比如,上述117的未开票申报,次月又开具了**。同时当期还有200的不含税开票收入,申报表第1、2列只填写当期200的数据。
为了展现这个填表过程,第1、2列以过程展示。300就是当期开票合计,100就是前期已经申报过的未开票数据。
这种方法的理由就是: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要求。
根据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的当期开具**(不包含不征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推出“未开票收入”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否则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税额合计数,产生申报异常。
其实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的这个规定并不能得出未开票收入就不能填写负数的规定。这条规定其实就只是说了,系统只要检测到开具**(不包含不征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就会无法通过比对而已。
所以,按照后者申报方式,当期开票金额300也是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200的。这和把未开票收入填写未负数导致的结果「申报合计200,开票300」是一样的,都会引起比对不符,无非就是未开票收入的冲回在那个栏次体现而已。
所以二哥认为不是说不能填写负数,而是填写了必须经过异常比对才能通过申报。
其实个人觉得,把未开票收入单独在一个栏次体现,还更清晰,只要设定负数也需要审核后申报,就像靠前种方法一样,问题并不大。如果混到开票栏次去冲,在实践中反而对开票数据的管理有所干扰。
当然以上观点都为个人建议,实践中具体如何填写,应该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来做。你也可以留言说说你的看法,讨论出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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