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政策延期]
财税[2019]20号 2019-2-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靠前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靠前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相关解读——
企业资金拆借税收政策的前世今生(静听税声)
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要点及探讨(老税官)
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的税务考量——增值税篇(泰科思)
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探讨(郭琪燕)
集团公司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政策 <胡晓明>
企业集团无偿借贷免税实操要点解析<东方税语>
第三只眼点评:
请注意啊,之前未处理的,可能不追了,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那些无偿借贷行为,属于视同销售的认定的,这儿相当于跨越式的规定对于视同销售的免税。到2020年12月31日前,没有增值税的事了。但是集团内单位资金池等有收息的,对不起,征税,而且得不到抵扣,没有办法如果你们集团就是要考核,又不能享受其他的免税政策,集团利益是受损失的,现在明确了,在贷款服务允许抵扣之前,还是适用该政策最好。
另外还要考虑集团的属性认定,尽管明确取消审批,但仍应属于集团的形式存在。
无偿使用不代表企业所得税也是无偿,尽管国内反避税在税负一致时鼓励不进行反,但是如果税负不一致时呢,还是可能要被反避税或有的征管部门或稽查部门税务人员直接用相应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等变通方式处理。
按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的统借统还的增值税免税处理,不受此影响。
第三只眼点评:
跨境企业集团或海外上市主体的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可免增值税?
在我们常规的理解中,以及借鉴我们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政策口径,各地基本上是套用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但这个规定是针对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进而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进行了细化,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而如果境外的红筹上市的主体,通过向境内投资在境内形成子公司的集团内关系的,能不能得到认可无偿借款属于免税的行为呢?
由于文件并没有强制要求适用于境内的单位,只是对于企业集团的适用范围,也并不是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的纳税人的身份的界定标准,同样,既然是集团,是一个合并报表的范围,小编认为并不应受到境内外的限制。这儿有两个层面,一是从境外借到境内,二是境内单位之间的拆借,如果是无息借款,应是同样认可才是。
不过我们也要关注不予认可的可能,比如对于境外单位向境内提供技术服务,有的税务机关就不予认可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还有境内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免税,也是特指有相应的适用情形,并不是普遍适用的。
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或许会进行相应的明确。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靠前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靠前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刘金涛点评: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一)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二)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三)保险产品费率表;(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产品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
3、问题来了,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保费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6〕36 号靠前条第(二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收入?本通知规定,属于!至于是否违反保监会令(2004)6号,税法不予关注。另外,一般是会最终通过备案或审批的。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靠前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其他文章
- 汇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 合同签名盖章审核不当的风险提示
- “白条入账”被查补税的三个应对思路
- 财税[2016]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湖南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六批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 辽地税发[2009]5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费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冀地税函[2009]11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浙财税政[2017]18号 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建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需注意的事项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土地增值税法,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