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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这些地方还需要明确
前两天,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逢考说税也在公众号进行了重点内容解读,不过,部分内容仍然存在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一、 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做法,需要修改或者进一步明确。
(一)与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不符。
按照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而18号公告中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将未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会与当前会计规定相冲突。
(二)加重纳税人增值税负担。
文件只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计入做了规定,并没有提及抵减应纳税额事宜。文件可能假设以后纳税人再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没有再成为一般纳税人,则无法抵扣该部分进项,只能在企业注销清算的时候当作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该部分税额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不影响企业当年度的成本利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能扣除,对于纳税人来说,比直接转出到成本更难以接受。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规则来看,纳税人简易计税应缴纳的税款无法参与进项扣除,以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内容来看,也没有反映该项的栏次,如此,会导致此科目长期挂账。
意见建议:建议直接将转登记产生“待抵扣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结转到企业成本或者费用。
如此有两个好处。
好处之一,不会导致转登记文件实施而产生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的情况。
例如:A企业(一般纳税人)在4月份购进100万(不含税)服装,取得进项17万,5月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6月份将此货物全部销售,取得收入200万元(不含税)。
此企业没有其他业务发生。
那么A企业将有“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万挂在账上,而6月份收入让企业产生应缴税款200*3%=6万。
如果允许纳税人将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那么将产生高进项低税率的情况,此笔业务导致企业赚得14%税率差。这样会对其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不公平,也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好处之二,可以有效解决与会计规定冲突的问题。同时,虽然纳税人转登记之前的进项无法抵扣,但是可以进入成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损失。而且总局给了企业选择是否转登记的权利,并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二、文件第八条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这里存在两种理解:
1、以转登记日作为中断点,如纳税人5月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从6月份开始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则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如果是这样,建议总局对此项政策再次予以强调,毕竟这个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靠前条相冲突。需要明确这种情况的特殊性。
2、转登记日只是强调纳税人已经成为了小规模纳税人,依然是跟之前月度或者季度连续计算。
这样有利于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不过鉴于表述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如果是此种理解方式,建议总局也予以说明。
相关解读——税改产生增值税盈利空间 <赵文>
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解读<问税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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