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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2 14:23:1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8-0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4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零散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自然人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按开具**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应征税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各市、县(市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尽一致。为公平税负,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告》明确: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核定征收及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款。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将代开货物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明确为1.5%.《公告》明确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为1.5%,参照了税务总局的规定,并保持税负一致。

  三、关于税款征收和缴纳

  《公告》明确: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时,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由国税部门在为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纳税人开具**时,按《公告》规定的征收率代地税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地税部门尚未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的,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在申请税务机关****时,按《公告》规定的征收率,依法向申请****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公告》明确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


  咨询:

  您好,请问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去税务局****,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个税,需要在次年3月31号之前,填写年度经营所得申报表,自行申报吗?

  回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山东省纳税人对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且单次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统一按照0.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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