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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返还应如何账务处理?

网络转载 2024-11-12 14:28:41

企业代扣个税手续费返还如何财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如何财税处理?

  一、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代扣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属于***补助范畴?我们先来看一下***补助的定义。***补助,是指企业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在实际工作中,***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这里的税收返还指的是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手续费返还,不属于税收返还。再仔细看看***补助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其中有四个关键字“无偿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是企业从税局无偿取得的吗?答案显而易见,并不是。个税手续费返还是企业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之后,税局向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并不具备无偿性。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企业从税局获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属于***补贴!对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劳务性质收入,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奖励给个人能不能免征个税?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理由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注意,是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收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税,这和企业取得扣缴手续费后奖励给个人那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个人办理代购代缴税款手续,指的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个人,也只有扣缴义务人,才能按规定取得扣缴手续费。如果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那么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就不能再称之为扣缴义务人了,这种情况下,是企业取得扣缴手续费,而相关人员取得的是相关奖励(如果有的话),这种奖励是企业给的(可有可无),不是税务局给的(税务局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是必须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奖励给具体办税人员的奖励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理由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省市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会计处理方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明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中反映。因此,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个税手续费返还应如何账务处理?

  问: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会计上应怎么做账务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又《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因此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按照所扣缴的税款2%的手续费属于扣缴义务人的收入,扣缴义务人就是代扣代缴的企业。财务处理可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关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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