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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两处获得薪资怎么申报个税
最近有人遇到这种情况,同时在两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而且在两家公司都申报了个税,在申报个税时不知该怎么填写,下面我们来谈论下这个问题。
例如:张某任职于A公司和B公司,并同时从A公司和B公司获得工资,社保由A公司为其缴纳。那么A公司和B公司可分别计算并代扣代缴张某的个税。
根据现行政策,个税采用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税=(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费用扣除-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缴个税
张某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A、B两家单位获得薪资,A公司和B公司可以分别按公式计算张某的预扣预缴个税,但是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张某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只能选择A公司或B公司中的一个去进行扣除,不能重复扣除。
对于公式中的专项扣除、其他扣除,A公司和B公司应以本公司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由于张某的社保是由A公司为其缴纳,那么这部分专项扣除只能由A公司在计算个税时扣除,B公司计算个税时不能扣除该项费用。
至于其累计的基本费用扣除(全年6万元,按5000元每月累计扣除),2021年1月起,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扣缴义务人在为其申报个税时,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妥为办理相关事宜。(大家注意,这里是可以,而非必须选择)
如果纳税人没有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扣除,则基本费用扣除项会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形。纳税人也不需要担心,由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综合申报制度,在次年3-6月份判定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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