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报说明(2021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 角 分)
优 惠 及 附 报 事 项 有 关 信 息 | |||||||||
项 目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季度平均值 |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
从业人数 | |||||||||
资产总额(万元) | |||||||||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是□否 | 小型微利企业 | □是□否 | ||||||
附 报 事 项 名 称 | 金额或选项 | ||||||||
事项 1 | (填写特定事项名称) | ||||||||
事项 2 | (填写特定事项名称) | ||||||||
预 缴 税 款 计 算 | 本年累计 | ||||||||
1 | 营业收入 | ||||||||
2 | 营业成本 | ||||||||
3 | 利润总额 | ||||||||
4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5 | 减:不征税收入 | ||||||||
6 | 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 | ||||||||
7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 ||||||||
7.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7.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8 | 减:所得减免(8.1+8.2+…) | ||||||||
8.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8.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9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10 | 实际利润额(3+4-5-6-7-8-9)\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
11 | 税率(25%) | ||||||||
12 | 应纳所得税额(10×11) | ||||||||
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13.1+13.2+…) | ||||||||
13.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3.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4 | 减: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5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6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4-15)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总 分 机 构 税 款 计 算 | |||||||||
17 | 总机构 |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8+19+20) | |||||||
18 |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6×总机构分摊比例%) | ||||||||
19 |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6×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 ||||||||
20 |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6×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 ||||||||
21 | 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靠前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靠前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一)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靠前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靠前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靠前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靠前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0、11、12、13、14、16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7.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7.1行、第7.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8.第8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3+4-5-6-7行≤0时,本行不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8.1行、第8.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9.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8行≤0时,本行=0。
10.第10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3+4-5-6-7-8-9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1行“税率(25%)”:填报25%。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11行,且第12行≥0。
13.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13.1行、第13.2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14.第14行“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5行。
15.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6.第16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6行=第12-13-14-15行,当第12-13-14-15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6行=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当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17、18、19、20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21、22行。
1.第17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7行=第18+19+20行。
2.第18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6×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行=第16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6×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9行=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20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6×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20行=第16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22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六、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填报。
1.第23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4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7行=第7.1+7.2+…行。
2.第8行=第8.1+8.2+…行。
3.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0行=第3+4-5-6-7-8-9行。
4.第12行=第10×11行。
5.第13行=第13.1+13.2+…行
6.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第12-13-14-15行。当第12-13-14-15行<0时,第16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6行=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当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4行-第15行<0时,第16行=0。
7.第17行=第18+19+20行。
8.第18行=第16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9.第19行=第16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10.第20行=第16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201020第3行第5列。
2.第16行=表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3.第18行=表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4.第19行=表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20行=表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其他文章
- 作业成本管理—基本原理
- 闽财税[2020]6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 法发[2011]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财税[2016]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税率兼并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及图解
- 国科发计字[2003]38号 科学技术部 外经贸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 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国税已经进行备案,被合并方存在100万未分配利润,合并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请问被合并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徐行初字第212号 吴某与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 非居民个人和外籍个人的涉税区别
- 鲁财税[2009]128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规[2015]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业务招待费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误区
- 苏建函审批[2021]334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全文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契税热点问题汇总
- 粤建市函[2016]111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