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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新规解读

网络转载 2024-11-04 00:36:3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28号文,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明确规定。在此之前,税局更多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级其实施细则及国税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管理。因此,本次所颁布的办法,对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给予明确规定。

  笔者针对历年来汇算清缴咨询项目中客户所涉及的票据情况,结合本办法,将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凭证整理,供各方参考。

  可税前扣除凭证

  办法明确提出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并再次强调,“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1.按凭证来源分类

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

 
  2.按照地域、是否应税分类

地域分类是否应税具体情况税前扣除凭证
境内支出应税项目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以税务机关代开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的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支出开具的**或者具有**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亮点

  本办法还就企业实务操作中所遇到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日后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明确的指引。如: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靠前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合规**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汇缴前后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取得扣除凭证时间扣除情况
汇缴前取得扣除凭证准予扣除
汇缴已扣除,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或证明材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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