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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税【2017】90号“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理解

网络转载 2024-11-04 00:49:26

【问题】我司租入房屋用于出租与物业管理服务,其中出租业务为老项目,适用于简易计税;物业管理服务收入适用一般计税,是否适用《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靠前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是否公司日常支出,如广告费支出、维修工程支出、改造工程支出可以全额做进项抵扣处理?

答:您公司租入房屋用于出租与物业管理服务,其中出租业务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物业管理服务收入为一般计税,此种情况属于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财税〔2017〕90号文件仅指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兼用多种增值税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而公司的日常支出,如广告费、维修工程、改造工程等支出,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公司的日常支出如果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发生既用于可以抵扣项目,又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则需按照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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