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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近期总局出台的文件,文字表述越来越标准,规定越来越原则,但如何理解和执行,却需要一字一句去分析。最终执行的结果,还要看税政业务部门理解和职业判断。
今天学习了张伟版主解读,海同学的简解,以及各位跟贴,觉得不同角度看34号公告,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这些条款解释,一直是所得税税政业务部门关注的问题。如今得以明确,执行时争议会减少一些。
下面,对34号公告,从税政管理角度,以及文件起草的行文习惯和文字表达方面,进行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利息**
1,“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指的是我国目前银根紧缩,企业贷款困难,民间借款利率居高不下,税务机关应有所作为。在此时机,放宽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扣除条件。出台也是税务机关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
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这里的定语都是必须的条件:
“按照合同要求”。--合同有利息支付时间、金额等等。
“首次支付利息”—靠前次支付利息时就要提供。
“并进行税前扣除时”—进行税前扣除要提供,不扣除,不用提供。
“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其它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利息金额才能按此公告执行。
3,支付利息应取得**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
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了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向非金融单位借款,支付利息,应取得营业税**。
贷款方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由于向非金融企业支付借款,需要取得**,而取得**(贷款方不亏损的情况下),理论名义上需要缴纳30。6%的税收(营业税及附加5。6%,企业所得税25%)。付出30。6%的成本,仅仅为了扣除25%企业所得税。大多数企业会选择不在账面上支付利息。
因此,此条款定会像国税函(2009)777号文一样,会让企业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4,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问题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了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处理方法,此条款未提及是否777号文件的适用情形。
但此34号文此条款是“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777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向除靠前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因此:从377号文和34号公告所表达的内容看,34号公告应可以适用于企业向个人借款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形。
5,关于如何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问题。
以下事项是税政业务部门关注的要点
(1)无论何种证明,利率最高不能高于:银发(2002)30号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二、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提供证明时,***公司的合同利率最有可能会被参照。
参考总局网站答疑:
请问,***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8
(3)其它应关注的内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
(肖宏伟评:企业很难找到这些条件都基本相同贷款,税务局也很难找到。如何确定???)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肖宏伟评:这里既。。。也。。。意味深长,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税务局也可以选择如何同意、是否同意企业提供的证明)
各省市仍要对此条款做进一步解释,才能具有可操作性。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肖宏伟:本条款要点:
1,“由企业统一制作”:扣除前提是:企业统一需要,由企业统一付款,取得的**抬头为企业名称,个人名的**不能扣除。
2,“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扣除的前提是:必须是服饰。要有企业统一式样因素,适合工作时穿着。
3,个人所得税问题:
此条款只解决了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由于不是劳动保护支出,个人取得的服饰,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仍是今后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如果把此统一服饰视同工作的必要工具,则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和资料:
个人从任职单位领取的服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任何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锦州商业银行发放行服的批复》(辽地税函[2001]64号)
单位按照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任何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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