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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免税与税额抵扣政策解析
为了支持“三农”建设,我国在经济政策的方面规定了若干的向“农村、农业、农民”倾斜的内容,其中税收政策中就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三农”的优惠政策。在我们实施税收的征管工作中,经常碰到一些对增值税规定的免税农业产品的界定问题,和对农产品优惠政策的内容不够清楚的情况,本文想就此介绍一下我国目前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业产品的免税、购进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和农业产品的项目等向读者作出介绍,以便广大企业会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广大的税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准确地把握。
一、销售农业产品免税和购进农业产品进项税额计算相关政策介绍
(一)相关文件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
2、国税函[2005]56号文件规定: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财税字[1994]2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财税字[1994]60号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可以按普通**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6、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可以按普通**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7、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8、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以及向小规定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9、财税[2001]165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l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10、财税[2002]10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11、财税[2007)10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而取得的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可以按现行规定依普通**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二)政策精神小结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的农业产品,包括简单加工后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
2、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包括简单加工的后的农业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时,可按收购价格计算,也可按从收购对象—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农业产品的农业税款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二、农业产品的范围界定
以上我们介绍了对农业产品的相关增值税政策,但是,如何把握“农业产品”的口径则是我们要运用好政策,应掌握的必备知识。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财税字[1994]26号文件、国税函[2003]426号文件、国税函[2005]56号文件等,对农业产品进行了界定,下面我们介绍其内容。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蔬菜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蔬菜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烟叶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茶叶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园艺植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园艺植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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