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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 商务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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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23:19:22
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措施 | 关于废止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对申请人要求 | 对行政机关要求 | ||||
1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书面审核或证明 | 申请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原油、成品油(燃料油)) |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5〕407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程序》(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5号)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海关、税务、外汇部门 | √ | 企业对遵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规定作出承诺。 | 通过相关电子政务系统,加大事中事后抽查、确认有关信息。 |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5〕407号)、《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程序》(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5号) 不再要求海关、税务、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 | |||
2 | 原油进口业绩证明 | 申请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原油) | 《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海关 | √ | √ | 企业对自身原油进口业绩作出说明,并承诺真实。 | 加大事中事后监管,抽查、核查有关信息。 | 《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已失效。后续规范性文件不再要求申请海关部门出具的原油进口业绩证明。 |
3 | 环境评价证明 | 申请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 |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8号)靠前条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 各级环保部门 | √ | √ | √ | √ | 取消。 | 加大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部门间核查,检查有关信息。 |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8号)靠前条,删除要求提交环境评价证明的表述。 |
4 | 联合年检证明 | 申请人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份转B股流通股 |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8〕59号)第五(七) | 商务部 |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 √ | √ | √ | √ | 取消。 | 加大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部门间核查,检查有关信息。 |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8〕59号)第五(七),删除有关提交“联合年检证明”的表述。 |
5 | 首次申请需提供与主管部门隶属关系证明 | “**两岸展”审批中用以证明申请部门和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 | 《商务部办公厅、国台办秘书局关于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台字[2009]11号) | 商务部台港澳司 | 申请人主管部门 | √ | 取消。 | 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向国务院申请取消,将在公布取消行政许可时一并取消该证明。 | ||||
6 | 相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 注销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常驻代表机构时,用以证明其不存在未结事宜 |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商办台函[2012]259号)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 商务部台港澳司 | 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 | √ | 取消。 |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商办台函[2012]259号)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删除提交有关“相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的表述。 | ||||
7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铁合金) 2.申请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钨、锑、白银) 3.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原油、成品油) 4.申请出口配额(供港活猪) 5.申请出口配额(蔺草) | 1.《2019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2.《2018-2019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3.《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 4.《2019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2号) 5.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商贸函〔2007〕99号) 6.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70号)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 | √ | 取消。 | 后续类似规范性文件中,不再要求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删除以下文件中关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表述。后续类似文件亦不再要求提交。 1.《2019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2.《2018-2019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3.《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6号) 4.《2019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2号) 5.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商贸函〔2007〕99号) 6.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70号) |
8 | 投标企业资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 申请出口配额(甘草) | 《关于2019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3号)五、(一)、3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 | 取消。 | 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 《关于2019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93号)五、(一)、3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再要求提交“投标企业资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 |||
9 | 近三年产量证明 | 申请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白银) | 《2018-2019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地方统计主管部门 | √ | 取消。 | 在《2018-2019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删除 “近三年产量证明”。后续类似文件亦不再要求提交。 | ||||
10 | 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 | 申请出口配额(供港活猪) | 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商贸函[2007]99号)“一、申报资质标准(一)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海关 | √ | 取消。 | 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网络核查。 | 因规范性文件未提到具体证明材料要求,故无需修改规范性文件。 | |||
11 | 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在6000头以上 | 申请出口配额(供港活猪) | 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商贸函〔2007〕99号)“一、申报资质标准(五)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在6000头以上”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海关 | √ | 取消。 | 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网络核查。 | 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报自营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商贸函〔2007〕99号)“一、申报资质标准(五)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在6000头以上”。删除“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在6000头以上”的表述。 | |||
1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办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第六条 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二、 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 √ | 取消。不再要求提交。 | 删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第六条第二项,即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二、 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13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申请人申请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备案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材料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 | 商务主管部门 | 1.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能够从电子证照库中调取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通过工商信息共享系统查询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决定将上述内容修改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能够从电子证照库中调取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二)……”。 | |||
14 |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 证明加工贸易企业具有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 商务部 | 海关 | 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 | √ | √ | 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填报《信息情况表》,并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 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不须核实,不须盖章,仅对企业信息进行备案、分析、汇总,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 印发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 | |
15 | 营业执照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 商务主管部门 | 工商部门 | √ | √ | 决定废止《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明(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和有效***明) | 证明身份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第八条(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明,第十一条(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明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及企业法定代表人 | √ | 不再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和简历 | |||
2 |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企业(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需提交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第八条(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十一条(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房屋管理部门(房屋产权证)及企业 | √ | 改为提交书面告知承诺。 | |||
3 | 翻新业务资质证明文件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旧机电产品)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 √ | 改为提交书面告知承诺。 | |||
4 |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靠前款第四项第二目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投资主管部门 | √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 |||
5 | 授权经营证明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靠前款第四项第三目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企业 | √ | 不再要求提交。 | |||
6 | 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靠前款第四项第四目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授权的主体 | √ | 不再要求提交。 | |||
7 | 翻新、再制造业务证明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靠前款第四项第六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 |||
8 | 国际招标评标通知书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靠前款第四项第七目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招标代理机构 | √ | 不再要求提交《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改为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 |||
9 | 财产公证证明、资金信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三款: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国家规定的有关机构 | √ | √ | √ | 不再要求提交。 | |
10 | 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第十一条(一) | 商务部 | 商务主管部门 | √ | 不再要求提交,改为通过***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 | |||
11 | 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6号中第六条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认监委 | √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 |||
12 | 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第十二条第(四)款: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 商务部 | 审计机构 | √ | 改为告知承诺。 | |||
13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第十二条:申请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还须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商务部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 | 改为主管部门自行联网查询。 | |||
14 | 赴国(境)外参展证明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靠前款第二项: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带出的展卖品、小卖品的,凭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 | √ | √ | 改为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 ||
15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八条 |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 | 不再要求提交,改为内部查询。 | |||
16 | 法人***明 | 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时需提交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商务局 | 公安局 | √ | 取消相关备案要求。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省商务厅 | 商务主管部门 | √ | √ | 不再要求提交。 | ||
18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 商务部门 | 税务部门 | √ | 不再要求提交。 | |||
19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商务部门 | 房屋权属人 | √ | 不再要求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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