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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率6%和4%统一调整为3%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05:07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现行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此举旨在规范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据测算,这项政策实施后,每年将为相关领域企业减轻税负约240亿元。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取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我国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经过多次调整后已统一为3%.但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多次调整的情况不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多年未作调整,且未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保持一致,目前的现状是多档征收率并存。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涉及的现行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项目有,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和销售旧货,其中销售旧货在4%征收率的基础上减按2%征收增值税。

  据介绍,由于特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档次较多,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3%一档征税率,造成政策执行过程中因经营项目或纳税人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征收率,容易产生政策不公平的问题,也带来了攀比现象。同时,征收率档次较多还导致税制复杂,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核算工作量和税收成本。近年来,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以及基层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反映这一问题,要求尽快简并。此次国务院决定简并部分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的征收率,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同时,执行较低的征收率可以减轻相关领域企业的税收负担,这在当前经济增长仍然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社会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两部门此次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从此次征收率调整涉及的行业范围看,自来水和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等都涉及人民生活必需品领域,此次下调增值税征收率可视为一次明显的减税措施,能够进一步减轻相关行业企业的税收负担,进而惠及民生。

    相关政策——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总结(“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小陈税务>

事项 新政策
财税[2014]57号
旧政策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卖价/(1+3%)*2%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依照3%征收率 依照6%征收率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依照3%征收率 依照4%征收率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徐贺>

简并后的新政
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简并前的旧政
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总结:财税[2014]57号文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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