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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无住所个人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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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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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表1 无住所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公式1: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2: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公式3: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4: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5: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
案例分析
2016年1月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在湖南省设立中外合资企业。A、B、C、D、E均为美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A先生2016年1月从美国公司派往合资企业,担任总经理,任期三年,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20,000元,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30,000元。2016年7月在境内工作26天,在美国工作5天。
B女士2016年6月从美国公司派往合资企业,担任总监,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10,000元,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5,000元。2016年7月在境内工作20天,在美国工作11天。2016年8月因个人原因调回美国,不再在合资企业任职。
C女士2016年2月1日从美国公司派往合资企业,从事文职工作,签约两年,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8,000元。2016年7月在境内工作22天,在美国工作9天。
D先生2016年6月从美国公司临时派往合资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15,000元,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20,000元。2016年7月在境内工作25天,在美国工作6天。2016年8月因任务完成调回美国,不再在合资企业工作。
E先生2010年1月起一直在中国工作,2016年1月跳槽到该合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9,000元,并报销其住房费用5,000元/月,洗衣费1,000元/月,小孩就读国际双语学校8,000元/月。2016年7月回国探亲10天,合资企业报销其差旅费20,000元。
A、B、C、D在境外工作期间,均能提供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根据上述资料,分析A、B、C、D、E属于何种性质纳税人,并计算2016年7月A、B、C、D、E分别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
A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五年的高管人员。
(20,000+30,000-4,800)*30%-2,755=10,8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805*(1-5/31*20,000/50,000)=10,107.90(元)
B女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高管人员。
(10,000+15,000-4,800)*25%-1,005=4,04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045*15,000/25,000=2,427(元)
C女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
(5,000+8,000-4800)*20%-555=1,08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85*22/31=770(元)
D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15,000+20,000-4,800)*25%-1,005=6,54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545*25/31*20,000/35,000=3,016.13(元)
E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4,800)*10%-105=315(元)
注意事项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应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本文摘自《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贺飞跃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第355~357页
在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表1 无住所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无住所个人 | 境内居住时间T | 是否董事、高管人员 | 境内工资薪金 | 境外工资薪金 | 适用公式 | ||
境内支付或负担 | 境外支付且负担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非居民个人 | T<90天(协定183天) | 否 | 征税 | 免税 | 不征税 | 不征税 | 公式1 |
是 | 征税 | 免税 | 征税 | 不征税 | 公式2 | ||
90天(协定183天)≤T<1年 | 否 | 征税 | 征税 | 不征税 | 不征税 | 公式3 | |
是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不征税 | 公式4 | ||
居民个人 | 1年≤T≤5年 | 均可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免税 | |
T>5年,当年居住满1年 | 均可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公式5 |
公式1: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2: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公式3: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4: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公式5: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抵扣数
案例分析
2016年1月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在湖南省设立中外合资企业。A、B、C、D、E均为美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A先生2016年1月从美国公司派往合资企业,担任总经理,任期三年,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20,000元,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30,000元。2016年7月在境内工作26天,在美国工作5天。
B女士2016年6月从美国公司派往合资企业,担任总监,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10,000元,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5,000元。2016年7月在境内工作20天,在美国工作11天。2016年8月因个人原因调回美国,不再在合资企业任职。
C女士2016年2月1日从美国公司派往合资企业,从事文职工作,签约两年,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8,000元。2016年7月在境内工作22天,在美国工作9天。
D先生2016年6月从美国公司临时派往合资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美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15,000元,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20,000元。2016年7月在境内工作25天,在美国工作6天。2016年8月因任务完成调回美国,不再在合资企业工作。
E先生2010年1月起一直在中国工作,2016年1月跳槽到该合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9,000元,并报销其住房费用5,000元/月,洗衣费1,000元/月,小孩就读国际双语学校8,000元/月。2016年7月回国探亲10天,合资企业报销其差旅费20,000元。
A、B、C、D在境外工作期间,均能提供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根据上述资料,分析A、B、C、D、E属于何种性质纳税人,并计算2016年7月A、B、C、D、E分别向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
A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五年的高管人员。
(20,000+30,000-4,800)*30%-2,755=10,8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805*(1-5/31*20,000/50,000)=10,107.90(元)
B女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高管人员。
(10,000+15,000-4,800)*25%-1,005=4,04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045*15,000/25,000=2,427(元)
C女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
(5,000+8,000-4800)*20%-555=1,08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85*22/31=770(元)
D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15,000+20,000-4,800)*25%-1,005=6,54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6,545*25/31*20,000/35,000=3,016.13(元)
E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4,800)*10%-105=315(元)
注意事项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应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本文摘自《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贺飞跃主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第355~3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