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要求从哪里来?

网络转载 2024-11-13 01:32:07

问:我公司与某公司的总公司(合同方)签订合同,但合同方委托其分公司收款,发飙由合同方开具,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飙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贵公司购进货物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上一篇:国税发[199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条款修订]
下一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清单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