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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4]16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15:16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67号 2004-08-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消费税的,除提供申请退还增值税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三、《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管理应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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