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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网络转载 2024-11-13 04:06:54

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除不动产外),应区分以下情况申报缴纳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已申报抵扣的,出售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7%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或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未申报抵扣的,出售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4%)×4%×5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企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3%)×2%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
1、上述固定资产中,如果有需要过户的情况(例如机动车辆),应先办理过户手续,并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注意扣除由办理过户的部门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2、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别忘了同时申报缴纳相对应的地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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