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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24:1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表(电子模板)

银办发[2019]71号 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政策适用条件:
1.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
2.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咨询贷款银行),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
3.住房租金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未同时扣除;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请勿填写本页,否则可能导致政策适用错误,影响个人纳税信用甚至违反税收法律。
已填写住房租金支出信息的请勿填写本页,否则可能导致信息导入失败,无法享受政策。

*房屋坐落地址 
*本人是否借款人 *房屋证书类型 *房屋证书号码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 
序号*贷款类型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款日期*贷款期限(月数)
1     
2     

注:组合贷款的,分两行分别填写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一、住房贷款利息

(一)住房。

1. 中国境内的。

2. 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对没有明确区分或者没有实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的地区如何执行?

3. 购买方式。国发[2018]41号,“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仅是为本人或配偶所购买的。给子女或父母买的住房,以子女、父母名义贷款登记在夫妻名下的住房,均不可以扣除。这条规定为父母不想以自己名义为子女贷款买房多了一个借口,也为父母用公积金贷款为小夫妻买房,而想把住房产权办在父母自己名下多了一个说法。

疑问:父子共同贷款,共同为住房产权人,符合其他扣除条件,父子两人如何享受扣除?

(二)贷款。

1. 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 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三)扣除时期。

1.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2019年以前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2019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月份,可予以扣除。

2. 自合同约定“首次还款日期”所在月份起扣除。不论其是否违约或发生贷款利息。

3. 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后截止。

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国发41号强调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总局公告60号只以还款时间来计算扣除起止时间。这是在当前住房贷款政策还本付息同时发生的前提下,如果这个前提发生变化,两者的表述就有差异。

疑问:开始还款的当月,规定的是合同约定。而贷款全部归还,并未规定合同约定,或字面上并不含有合同约定的意思表达。那么,“全部归还”应是实质上全部还清了贷款?如果违约欠贷,未按时全部归还,贷款合同也不会终止,扣除期限是否被延长?

如:2019年元月贾某购房签订贷款合同10年,至2029年合同到期,贾某故意欠2000元不归还,然后每月还100元,其后20个月是否允许专项附加扣除?以上符合: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贷款全部归还的当月、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等条件。

4. 扣除时期的准确把握及筹划。

如:贾某2016年1月有住房贷款,20年还贷期。如果贾某在2019年1月向所在单位填报扣除信息,所能扣除期限为204个月;如果贾某到2020年6月(贾某上年已汇缴)或当年汇缴前才申报扣除,所能扣除的期限只有192个月。

如:贾某2019年1月有住房贷款,30年还贷期。如果贾某2019年1月填报信息开始享受扣除,可扣至2039年。但是贾某刚参加工作的前10年工资低,不缴纳个税。可在2029年填报信息,允许扣除至贷款期限内的2049年。

(四)限期限次定额扣除。

1. 1000元/月。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无关;

2.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贷款期限短于240个月或提前还清的,按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月份定额扣除。

3. 一人只能享受一次。“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纳税人离婚前已享受的,再婚后由某一方按首套住房贷款利息购房的,该纳税人就不能再享受扣除。

如:“夫”再婚,婚前已享受扣除,“妻”初婚未享受,婚后夫妻所购的符合规定的住房如何扣除?如果允许“妻”扣除,应是100%,就不存在选择之说了。这种情况下,只能享受一次的意义不大,对于该家庭仍然得到扣除。

(五)扣除方式。

1. 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一方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只能由一方来扣除。是否可在汇缴时再提交选择,谁的工资高就在谁方扣除?但是,预扣预缴时将得不到扣除。

2.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房的。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一款只适用婚前分别购房的特别条款。那么,婚后购房、婚前单方购房的应适用约定一方扣除。

如:夫在婚前2017年购房,还贷期20年,自2019年1月还剩216个月;妻在婚前2015年购房,还贷期15年,自2019年1月还剩132个月,2019年1月双方结婚。则:在132个月内,可选择在夫妻某一方100%扣除,或各自扣50%的问题;在132个月之后、216个月之内的84个月,可选择由购买方夫100%扣除,不能选择由妻100%扣除,因为妻不是购买方,或者选择各自扣50%。

如:婚前夫购房,妻未购房。可适用国发41号第十五条靠前款,约定一方扣除;婚前单方购房的,能否适用第十五条第二款呢?有待明确。

婚前住房,也必须是以纳税人自己名义所贷的且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以自己名义登记的境内住房。

(六)备查资料。

纳税人应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税务部门可获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专项附加扣除主要采集的信息。

房屋坐落地址、本人是否借款人、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房屋证书号码、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款日期、贷款期限(月份)。

原创:老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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