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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四条是否有效?

网络转载 2024-11-04 01:24:22

  问题内容:
  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四条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与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冲突?各省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是否各省的规定在各省都有效?各省的规定不一致,是否与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精神相冲突?江苏的苏地税发[1995]第19号是否是有效的文件?在江苏能否按苏地税发[1995]第19号的规定执行?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已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自行确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总局未重新明确之前,仍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02 

    相关解读——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征免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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