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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

网络转载 2024-11-13 06:07: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靠前条至第五条、第九条对建筑业增值税作出新的规定,贺公解税逐条进行解读。该文件其他条款解读详见笔者微信公众号“贺公解税”2017年4月21日发文《**新规解读》。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贺公解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但自2017年5月1日起不按“混合销售”征税,而按“兼营销售”征税。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外购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仍按混合销售征税。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贺公解税——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业签订建筑合同后,可授权集团内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直接结算,由分公司或子公司直接向发包方开具**。也就是说同一集团内可共享相关建筑资质,化解三流不一致的涉税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不属于同一集团的两个建筑公司不适用该规定,比如甲、乙两个建筑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甲公司有相关资质,乙公司无相关资质,乙公司挂靠甲公司,以甲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乙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不能直接向发包方开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贺公解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纳税。自2017年5月1日起,同一地级行政区,不算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必办理外管证,无须预缴,更省事了;不同地级行政区,才是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须办理外管证,须预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贺公解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外购的、自产的均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但自2017年5月1日起,不按混合销售征税,而按兼营销售征税,销售电梯按销售货物征税,提供安装服务按建筑服务征税。其安装服务可选择简易方法,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情况都选简易计税方法,笔者将另外发文予以分析。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税,不按修缮服务征税,也不按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贺公解税——提供植物养护服务,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其他生活服务征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因此,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贺公解税——自2016年8月1日起,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试点;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展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展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住宿业、咨询业、建筑业自***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1.贺飞跃主编《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

2.贺飞跃著《全面营改增与纳税筹划十二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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