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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9年第45号公告中直接挂钩的理解

网络转载 2024-11-13 07:05:14

  前言:

  任何不构成增值税销售额对价的财政补贴收入,即便是根据收入或者数量为依据计算的,也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分析理解

  该条款中的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的含义,本人的理解是,所谓的“挂钩”,指的是财政补贴与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销售对价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对此问题的理解,非常容易出现的观点是:只要是按照收入和销售计算的财政补贴,即应按照45号公告计征增值税,本人认为,任何不构成增值税销售额对价的,即便是根据收入或者数量为依据计算的财政补贴,也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详细分析见本人文章《新政后收到的财政补贴如何计算增值税》)

  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货物和劳务税司国家税务总局):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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